行政处罚 -凯发app平台

曹妃甸海事局  2025-02-26 11:08:30

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填报部门:曹妃甸唐海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522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5]04042010003-1-1

 

“南鑫1”轮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浙江南鑫海运有限公司

**

2025年1月20日1600时,曹妃甸唐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远程核查中发现,“南鑫1”轮于2025年1月17日0100时在曹妃甸西锚地进行加油作业,未在船舶报告系统中进行报告,该轮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上)》第53项第的规定。

 

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上)》第53项第的规定。

 

 

银行缴纳 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2025年2月24日

2

海事罚字[2024]04042010010-1-2

 

“南鑫1”轮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2025年1月20日1600时,曹妃甸唐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远程核查中发现,“南鑫1”轮于2025年1月17日0100时在曹妃甸西锚地进行加油作业,未在船舶报告系统中进行报告,该船船长林**负责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作为船长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该轮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上)》第53项第的规定。

 

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上)》第53项第的规定。

 

 

银行缴纳 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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