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况和调查情况
(一) 事故概况
2016年11月09日1848时许,湖南岳阳籍内河船“湘平江货0306”轮与一艘“三无”渔船在位置38°26.19′n/118°11.39′e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无”渔船沉没,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2万元,构成较大等级事故。
图1:湘平江货0306轮 图2:三无渔船
(二)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海事局于11月10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附件1),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当事双方船舶船上人员、现场勘查、调取ais轨迹资料、自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和沧州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原黄骅港开发区水产局,以下简称“渔业管理部门”)调取船舶资料、走访山东滨海船厂等途径,共获得相关证据12份。
二、事故船舶概况
(一)船舶基本情况
经调查询问,结合现场勘验、调取船舶证书等途径,获得以下数据:
1.“湘平江货0306”轮
船载ais显示船名“fuyu1668”,现场勘验时仅在生活区右侧隐约可见红漆覆盖的白色字样:湘平江货0306。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张某某称真实船名为“湘平江货0306”,并提供了一份其与孙某某(船舶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于2013年1月8日签订的《船舶股份转让协议》,显示船舶名称为“湘平江货0306”。
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该轮船名为“湘平江货0306”。
据张某某称:该轮经过多次私自改造,最近一次改造于2016年10月在山东滨海船厂完成。
船舶证书和现场勘验情况对比如下:
类别 | 实际勘查情况 | 证书显示情况 |
船体材料 | 钢质 | 钢质 |
海河船标志 | —— | 内河 |
船籍港 | 船体无标识 | 岳阳 |
船舶种类 | 自吸自卸式砂船 | 自卸砂船 |
船检登记号 | —— | 2005b4100109 |
船长 | 101.5米 | 83米 |
船宽 | 15.4米 | 15.6米 |
型深 | —— | 4.8米 |
船舶呼号 | —— | 湘舸0609 |
满载吃水 | —— | 4.09米 |
主机 | 两台,潍柴170系列 | 三台,淄博柴油机厂制造 |
建造完工日期 | —— | 2005-05-28 |
改建情况 | 张某某称多次私自改造 | 无 |
主要航行 设备 | 新骆航海xl-2200ais一体机自动识别船用避碰仪2台; 古野雷达2台,型号1942(右)/1831(左); junlu ds-792测深仪1台;kenwood tm-281甚高频1部。 | gps1台,型号:zktx-9000; 雷达1台,型号:rdp-118 |
2. “三无”渔船
事故船舶本次出海系从事打渔作业。船载ais显示船名“jihuanggangyu01219”,经渔业管理部门提供资料证明“jihuanggangyu01219”轮已于2016年02月16日注销拆解,事故渔船未在渔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现场勘验未发现船名、船籍港等标识。因此,在报告中称“三无”渔船。
经现场勘查并询问生还人员,船舶基本情况如下: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种类:渔业捕捞船;
船长:27.4米;
船宽:5.7米。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情况
1.“湘平江货0306”轮
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孙某某,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船舶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显示,张某某与孙某某于2013年1月8日签订协议,该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张某某,由张某某自主经营。
2.“三无”渔船
据当地渔民和“三无”渔船上的人员家属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时金某,系沧州渤海新区新村乡冯家堡村民。
(三)船上人员情况
1.“湘平江货0306”轮
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各1人,水手、机工各2人。
实际该轮船上人员共11人,均未提供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经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协助查询,证实仅部分船上人员持有内河船员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范某某,男,湖南省临湘市人,船员服务簿编号:00044339,于2010年2月12日注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事局签发的一类船长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
贺某某,男,四川省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许某某,男,湖南省岳阳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陈海某,男,湖北省仙桃市人,船员服务簿编号:171410076,于2002年10月15日注册,持有湖北省仙桃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三等船长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3月27日-2010年3月27日;
陈洪某,男,湖北省监利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张某,男,湖北省南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陈某峰,男,湖南省岳阳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黎某某,男,重庆市人,服务簿编号:9905100266,于2007年10月18日在岳阳海事局注册;
荣某某,男,湖南省岳阳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李某九,男,湖南省岳阳县人,服务簿编号:00010216,于2009年3月10日注册,持有湖南省地方海事局签发的一类二副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
李某燕,女,湖南宁远县人,无任何船员适任资质。
事故发生时,范某某、贺某某两人在驾驶台,范某某负责船舶操纵,贺某某负责瞭望。
2.“三无”渔船
事故发生时,船上共计5人,相关信息如下:
时金某,男,船民证编号:132****300059,船民证有效期:2014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经渔业管理部门查询,持有三等乙类渔船船长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
时某骏,男,船民证编号:132****300060,船民证有效期:2014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7日;经渔业管理部门查询,持有四等甲类渔船大管轮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
杨某三,男,安徽省濉溪县人,船民证号码:132****300590,船民证有效期:2013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无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时某旺,男,无船民证;经渔业管理部门查询,持有四等乙类渔船大管轮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
黄某龙,男,安徽省濉溪县人,无船民证;无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其中,时金某、时振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时华骏失踪;杨某三、黄某龙生还。事故发生时,时金某在操纵船舶。
(四)船舶证书及检验情况
1.“湘平江货0306”轮
当事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船舶证书,经查询船舶登记系统并自岳阳市地方海事局调取船舶证书资料:“湘平江货0306”轮证书已过期失效。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船舶国籍证书 | 有效期为2005年7月7日-2010年7月6日 |
2 |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 发证日期为2009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日 |
3 |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 发证日期为2009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日 |
4 |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发证日期为2009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日 |
5 |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发证日期为2005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10年7月6日 |
2.“三无”渔船
当事方不能提供船舶证书相关资料。经渔业管理部门查询:无该事故渔船登记信息。
(五)船舶签证及安检情况
1.“湘平江货0306”轮
通过查询船舶动态系统,无“湘平江货0306”轮签证记录和安检记录。当事方无法提供该轮的签证和安检情况,也不能提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和《船舶签证簿》。
2.“三无”渔船
该轮不能提供船舶证书、户口簿等相关证书。经向沧州渤海新区边防部门及渔业管理部门核实:无该轮登记记录,无该轮进出港登记记录。
(六)船舶载货情况
据船上人员称,“湘平江货0306”轮本航次装载黄砂约4000吨,干舷约0.8米。经现场勘验,该轮最大吃水线标志为4.2米,4.2米线处干舷约为1.3米。
(七)船舶航海设备使用及海图资料配备情况
1.“湘平江货0306”轮
据船上人员称,事故发生时,该轮右侧雷达1台(古野1942)开启0.75海里量程,右侧1台新骆航海避碰仪开启,甚高频1部(kenwood tm-281)开启16频道。航行灯开启。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该轮配备海图等航海图书资料。
2.“三无”渔船
事故发生后,经查询该轮ais信息,显示船名为“jihuanggangyu01219”。现场勘验发现该轮航行灯开关处于开启状态。
三、气象、水文及通航情况
(一)气象情况
根据天津市气象服务中心2016年11月09日08时预报信息:黄骅海域9日下午西南风5-6级、浪高1.5-2.0米、能见度8海里,9日前半夜西南风6-7级浪高2.5-3.0米、能见度8海里。
根据“湘平江货0306”轮船上人员陈述,事发时为西南风5-6级,浪高1.5米,能见度3-4海里。
(二)水文情况
根据黄骅港(一期煤码头)潮汐观测点所测潮汐资料为:11月09日后半日1614时低潮潮高1.84米、2149时高潮潮高2.93米,1800时潮高2.05米,1900时潮高2.33米。事故发生时为涨潮流,流向西南,流速约1节。
图3潮位表
(三)事故海域通航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黄骅港1#锚地附近,“三无”渔船最后ais信号消失位置距黄骅港南防沙堤灯桩方位249°、距离8.3海里,事故水域海图水深约9.1米。
四、现场勘验情况
(一)“湘平江货0306”轮
事故发生后,“湘平江货0306”轮于2016年11月10日1030时许锚泊于黄骅煤炭港区工作船码头附近水域,接受事故调查处理。2016年11月10日,海事调查人员对“湘平江货0306”轮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新骆航海xl-2200ais一体机自动识别船用避碰仪显示船名“fuyu1668”,在生活区右侧发现红漆覆盖白色字体,隐约可见“湘平江货0306”字样(如图4)。
图4:喷涂船名痕迹
2.如图5,“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突出船艏约24.8米,宽约1.5米,高约1.2米;皮带架底端距水面约5.6米,船舶干舷约5米(平吃水,吃水约0.75米)。
图5
3.皮带架上右侧下沿有三处凹陷新痕,如图6所示,距离皮带架根部约5米-6.5米处有第一处凹陷破裂,凹陷破裂纵剖面长约1.5米,宽约0.45米;距离皮带架根部约2.7米-3.2米处有第二处凹陷,凹陷纵剖面长约0.5米,宽约0.4米;距离皮带架根部1.8米-2.2米处有第三凹陷,凹陷纵剖面长约0.4米,宽约0.3米。
图6
4.如图7,船艏左侧外壳板有明显擦痕,擦痕处覆有蓝漆,擦痕长约0.80米,宽约0.50米。擦痕中心距主甲板约2.0米,距艏吃水线标志约6.7米。
图7
(二)“三无”渔船
事故发生后,“三无”渔船倾覆沉没,后于2016年11月13日打捞出水并拖至新村一千吨渔港码头前沿水域。勘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船名、船籍港及其他永久性标识。
2.电源开关(如图8)显示红绿灯、前后桅灯处开启状态。(未发现其他红绿灯控制开关,通过向当地渔民了解,当地渔船驾驶台顶红绿信号灯及舷灯共用一个开关,航行时都是一并开启。信号灯一般是左右各3盏,右侧分别是绿白绿,左侧红白红。该轮也是如此,如图9。)
图8
图9
3.如图10,驾驶台顶左侧檐板后角向上掀起,长度约0.9米,角度约15°。支柱固定平台变形并与左前支柱1脱离,支柱2向右前倾斜约15°,支柱1根部连接牢固,支柱2根部焊缝开裂,未发现桅杆变形、损坏情况。左后角系绳环顶端连接处开裂并向下弯曲。
图10
4.如图11,驾驶台顶左侧挡水檐自距离驾驶台顶后端0.7米处向前有约0.8米向右变形卷曲,卷曲角度右前约14°;变形端点1处距左前灯架支柱顶端约3.26米,向下角度约37.8°;变形端点1处与左前灯架支柱顶端连线投影与驾驶台顶左沿夹角约27.2°。该变形端点距离船尾水平距离约1/4船长。
图11
5.如图12,驾驶台顶左侧挡水檐明显卷曲变形后有约0.7米的擦碰痕迹,刮擦痕迹与前部卷曲部分不同,呈向下方向,最长划痕达0.27米,左后驾驶台顶尾角系绳环顶部连接处脱焊并成40°角向下卷曲。
图12
6.如图13,驾驶台顶支柱平台有一处向上翘起约40°(长约0.4米,宽约0.45米,高约0.55米)。
图13
五、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调查情况,结合大连海事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碰撞事实的认定
根据调查笔录,事故发生时,范某某、贺某某两人在“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台,范某某操纵船舶,贺某某协助瞭望,两人均证实发生碰撞。
“三无”渔船幸存人员杨某三和黄某龙在“湘平江货0306”轮与“三无”渔船碰撞接触过程中攀爬至“湘平江货0306”轮,两人所描述的两船碰撞位置与现场勘验情况基本相符。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认定两船存在碰撞的事实。
(二) 事故时间和地点的认定。
事故时间:2016年11月09日1848时许;事故地点:38°26.19′n/118°11.39′e。
(1)根据“三无”渔船ais信息,其沉没前最后一个船位时间为1846时11秒,位置点38°26.26′n/118°11.62′e。事故发生时间应该在ais回波消失时间(1846时11秒)与下次回波显示时间(1848时41秒)之间。
(2)根据ais信息显示“湘平江货0306”轮1854时39秒,位置点38°25.65′n/118°10.87′e。
(3)以上述两点各自为圆心,依据推断两船在上述两点航速及航迹向数据,各自以1848时41秒为所对应航迹向延长距离为半径,可获得两船在1846时11秒与1848时41秒之间的航域交集区域,如图14红色和蓝色实线圆形区域交集区所示。
图14
根据“湘平江货0306”轮ais显示的1854时39秒、1857时09秒和1859时40秒的数据,对其进行拟合并延长和“三无”渔船1846时11秒之后的延长线相交。由上图可知,其交点刚好在红色和蓝色实线圆形区域的交集区之内,即该点可确定为“湘平江货0306”轮和“三无”渔船的碰撞位置。经测定,结果如下:
①碰撞时间
2016年11月09日1847时45秒。
②碰撞地点
38°26.18′n/118°11.43′e。
(4)碰撞时间及地点的验证
经现场勘查发现,“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台右侧门无窗,且事发时处关闭状态,驾驶台前部窗户最右端距离操舵位置看船艏连线的垂向距离约1.3米,操舵人员距玻璃约0.7米。操舵位置船舶右舷最大可视范围自船艏向后夹角约为60°。
图15
通过ecdis,从“冀黄港渔19”轮1846时11秒ais位置点出发,取相对方位60°向“湘平江货0306”轮推测航迹线延长相交,获得位置点显示两船距离约为125米。
“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台值班人员范某某称,最早自右侧挡风玻璃中部发生来船时,来船在本船右侧,目测相对方位在右前45°-50°之间,横向距离不足100米。由此可见,上述推测的碰撞时间及地点与“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台人员描述基本吻合。
图16
(三)碰撞部位的认定
1. “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第一凹陷破裂处(距离皮带架根部约5米-6.5米)与“三无”渔船支柱平台向上翘起处碰撞。
图17
2. “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右侧下沿第二凹陷处(距离根部约2.7米-3.2米)与“三无”渔船驾驶台顶左侧挡水檐卷曲变形处擦碰。
3.“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第三凹陷处(距离根部1.8米-2.2米处)与“三无”渔船左后驾驶台顶尾角系绳环发生碰撞。
(四)碰撞过程
综合分析碰撞过程如下:
“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第二处凹陷首先与“三无”渔船驾驶台顶左侧挡水檐接触并向前滑动,皮带架横梁掀起驾驶台顶左侧檐板,“三无”渔船右倾并左转后,“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最前端凹陷破裂处与“三无”渔船驾驶台支柱平台左前角碰撞,加剧“三无”渔船右倾,“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与“三无”渔船脱离后,发生第三次接触碰撞,即“湘平江货0306”轮皮带架距离根部第三处处凹陷与“三无”渔船驾驶台顶左侧挡水檐后端发生刮擦并与左后尾角系绳环碰撞,加剧右倾和左转趋势。之后“三无”渔船船体与“湘平江货0306”轮船艏左侧外壳板擦碰,翻扣。
(五)双方碰撞态势
1.碰撞角度:20°左右。
根据前述“三无”渔船驾驶台顶左侧檐板和驾驶台顶支柱的受损情况,确定两处受损部位连线向驾驶台顶支柱方向延伸,且两处损伤部位呈一定的仰角,这与“湘平江货0306”轮船艏皮带架结构相符,据此还原两船当时碰撞的接触位置关系,认为两船的碰撞角度约为20°。
2. “三无”渔船事发前航向246°左右、航速6.4节。
根据“三无”渔船ais信息,其沉没前最后一个船位资料为1846时11秒,位置点38°26.26′n/118°11.62′e,航向246°,航速6.4节,该点看黄骅港南防沙堤灯桩方位249°,据获救人员称该轮正在返回黄骅港一千吨渔港码头过程中,且碰撞前没有感觉船舶明显转向和减速。
3.“湘平江货0306”轮事故发生前航速约7.3节、航向约266°。
(1)“湘平江货0306”轮ais信号显示1854时航速7.3节,之后才降速。“湘平江货0306”轮船舶操纵人员范某某称事故过程中直至就近锚泊仅有一次减车、倒车。“三无”渔船船上人员杨小三称,在他登上“湘平江货0306”轮时,了解航速7节多。因此,综合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航速约7.3节。
(2)根据“三无”渔船1846时11秒ais数据,其航迹向为246°。同时结合前述两船的碰撞角可推断碰撞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迹向约为266°。依据碰撞当时的水文气象资料,两船的风流压差角应该比较小,如范某某的证词所述 “风流压差感觉很小”。因此,可推断碰撞时“三无”渔船和“湘平江货0306”轮航向分别约为246°和266°。
4.两船会遇局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规定:“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因此,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要件为:互见、两机动船、航向交叉、碰撞危险。
(1)互见的判断
根据天津市气象服务中心2016年11月09日08时预报信息,事发天能见度情况较好。根据“湘平江货0306”轮船上值班人员范某某的陈述,事发时为西南风5-6级,微浪,可见3海里灯光。因此,事故双方船舶应是在互见中。
(2)机动船的判断
依据船舶资料、询问笔录和ais数据,自1751时06秒至碰撞事故时,“三无”渔船处于非捕鱼在航状态。因此,“三无”渔船和“湘平江货0306”轮均为在航机动船。
(3)航向交叉和碰撞危险的判断
“湘平江货0306”轮船舶操纵人员范某某称事故发生前直至两船碰撞,“湘平江货0306”轮一直保向保速。依此并参考前述对“湘平江货0306”轮碰撞前的航速和航向的认定,可推算出“湘平江货0306”轮1751时06秒、1808时33秒、1825时07秒以及1834时09秒等船位,如图18所示。
图 18
在1751时06秒、1808时33秒、1825时07秒以及1834时09秒的对应时间点,“三无”渔船相对“湘平江货0306”轮的方位和距离分别为:325°,2.81海里、326°,2.03海里、324°,1.27海里和325°,0.81海里。根据以上数据可知,两船在交叉相互接近的过程中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依此可确定两船为交叉相遇且存在碰撞危险。
根据以上资料及分析结果,“湘平江货0306”轮和“三无”渔船应属于交叉相遇局面。
六、事故经过
经调查了解,“三无”渔船船舶操纵人员死亡,生还人员不能描述当时船舶动态,“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台人员无法提供船舶具体航向、航速,附近其他船舶不能提供两船碰撞相关情况。因此,事故调查人员只能询问相关船上人员,结合渔民习惯做法,现场勘验记录,ais轨迹记录,分析得出可能的事故经过:
(一)“湘平江货0306”轮
2016年11月08日2000时,“湘平江货0306”轮载4000吨黄砂,干舷约0.8米,自辽宁绥中三道岗水域附近开往滨州港方向。
09日1730时,范某某、贺某某上驾驶台接班,由范某某负责操纵船舶,贺某某协助瞭望。
09日1751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速约7.3节,航向约266°,距离“三无”渔船约2.81海里,相对方位约59°。
9日1808时,“湘平江货0306”轮船速7.3节,航向266°,距离“冀黄港渔19”轮约2.03海里,相对方位约60°。
9日1825时,“湘平江货0306”轮船速7.3节,航向266°,距离“冀黄港渔19”轮约1.27海里,相对方位约58°。
9日1834时,“湘平江货0306”轮船速7.3节,航向266°,距离“冀黄港渔19”轮约0.81海里,相对方位约59°。
9日1837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速约7.3节,航向约266°,距离“三无”渔船约0.65海里,相对方位约60°。
09日1841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速约7.3节,航向约266°,距离“三无”渔船约0.3海里,相对方位约40°。
09日1846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速约7.3节,航向约266°。
09日1848时,两船发生碰撞。该轮船速约7.3节,航向约266°。
09日1854时,“湘平江货0306”轮航行至位置38°25.64′n/118°10.88′e,航速约7.3节,航向约245°。船舶ais信号在之前未显示,此时开始显示。
09日1905时,该轮在位置38°25.55′n/118°09.93′e处抛锚。
10日0400时许,船上人员以风浪大为由把黄砂驳入海中。
10日1030时,该轮航至煤炭港区工程船码头附近水域接受事故调查。
(二)“三无”渔船
图19
2016年11月09日1750时,“三无”渔船自黄骅港2号锚地附近(ais显示位置38°28.65′n/118°17.97′e)收耙返航,计划返回黄骅港一千吨渔港码头,航行灯处开启状态。船舶ais设备处开启状态。
09日1751时,ais船位38°28.67′n/118°17.95′e,航速约3.6节,航向约255°。
09日1808时,行至ais船位38°28.04′n/118°15.95′e处,船速约6.2节,航向约246°。
09日1825时,行至ais船位38°27.32′n/118°13.97′e处,船速约6.3节,航向约242°。
09日1834时,行至ais船位38°26.90′n/118°12.86′e处,船速约6.2节,航向约244°。
09日1837时,ais船位38°26.75′n/118°12.58′e,航速约6.1节,航向约223°。
09日1841时, ais船位38°26.45′n/118°12.25′e,航速约6.3节,航向约241°。
09日1846时,ais船位38°26.24′n/118°11.63′e,航速约6.4节,航向约246°。
09日1848时,“三无”渔船航行至位置38°26.19′n/118°11.39′e附近,航向约249°,航速约6.4节。两船发生碰撞,“三无”渔船向右倾覆。之后“三无”渔船船体与“湘平江货0306”轮左前船壳板再次擦碰,“三无”渔船沉没。
七、救助打捞情况
2016年11月9日事故发生后,“湘平江货0306”轮船上人员拨打12395(接至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请求救援。1936时,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转警电话:3名失踪人员急需救援。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警后立即启动《沧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协调“海巡0471”、“神华拖3”、“航浚4008”、“航浚4009”、“航浚9001”、“海警13031”、“浙普拖2012”、“渔政13308”等8艘船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指定“海巡0471”轮为现场指挥船舶。另外,由渔政部门协调的24艘渔船也加入救援。
10日0113时,现场搜救船舶发现“三无”渔船翻扣露出水面约30厘米。
1530时,指派潜水员对沉船进行下潜探摸。
11日,调整搜救方案,进一步扩大搜寻范围。
0900时,上海成功打捞有限公司所属打捞船“成功9”轮抵达现场,开始进行沉船打捞。
12日0732时,“三无”渔船起浮成功。
1347时, “成功9”轮将“三无”渔船搁置在黄骅港大口河1号浮南侧。由于拖耙及钢丝绳缠绕影响,扶正作业困难,开始进行抽水及清理工作。
13日,继续进行大规模搜救。
0902时,在“三无”渔船驾驶台位置发现遇难人员遗体1具。后核实遇难人员身份,家属将遗体接走。仍有2人失踪。
13日1030时,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发布航行警告,提示过往船舶协助搜寻。
12月7日,在海上发现一具尸体,后经家属辨认为时振某。
八、事故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三无”渔船船上人员时金某、时某旺死亡,时某骏失踪。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三无”渔船沉没,后被打捞出水。经现场勘验,该轮驾驶台左侧挡水檐卷曲变形,檐板翘起,支柱平台卷曲翘起,左前支柱根部开焊。另外,“湘平江货0306”轮船艏皮带架3处凹陷变形,其中一处破裂。
按当时口头约定,打捞费用为50万;经事故双方协商,渔船的修理费用按40万元赔付;“湘平江货0306”轮暂未修理,修理费按2万元估算。因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92万元人民币。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本次碰撞事故中,“湘平江货0306”轮为让路船,“三无”渔船为直航船。“湘平江货0306”轮违反《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三无”渔船违反《规则》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湘平江货0306”轮作为让路船,未能按照《规则》第五条规定保持正规瞭望,未能按照《规则》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积极的、及早的和大幅度的驶过让清
“三无”渔船,导致两船随后相继构成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最后导致碰撞的发生。
“三无”渔船作为直航船,自1834时09秒始,1840时10秒止,“三无”渔船向左航向调整了约23°,之后又将航向调整为原交叉相遇时的航向,可见其未能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违反《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构成交叉相遇局面时,未能按照《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保向保速。当两船构成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时,未能按照《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独自采取行动和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二)间接原因
1.“湘平江货0306”轮船上人员不适任。
该轮船上人员均不能提供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驾驶人员不能熟练使用雷达设备协助瞭望。
2.“湘平江货0306”轮船舶不适航。
该轮属于内河船舶,到海上从事运输属超航区航行,并且所持内河证书均过期失效;同时,该轮经过多次私自改建,驾驶台左右两侧及前部玻璃两侧均用木板封住,瞭望视角严重受限,对有效瞭望造成巨大影响。
3.“三无”渔船船上人员不适任。船上人员杨某三、黄某龙未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不能满足上船工作的要求。
4.“三无”渔船不适航。该轮无船名、船号、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属“三无”船舶,不能满足出海航行、作业的要求。
5.“湘平江货0306”轮及“三无”渔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均对各自船舶疏于管理,在船舶不适航、人员不适任的情况下放任其到海上航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责任认定
“湘平江货0306”轮未履行让路船义务,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三无”渔船未保持正规瞭望,在“湘平江货0306”轮未履行让路船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积极、及早运用良好船艺避免碰撞,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十一、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湘平江货0306”轮驾驶人员范某某、瞭望人员贺某某无证驾驶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导致2人死亡,1人失踪,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两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三无”渔船所有人时金某明知船舶没有任何法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驾驶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致2人死亡,1人失踪,涉嫌刑事犯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起事故中,“湘平江货0306”轮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张某某均是该轮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湘平江货0306”轮登记所有人和登记经营人孙某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发生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时,及时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建议“湘平江货0306”轮实际所有人及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加强对所属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杜绝船舶超航区航行、船上人员无证上船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