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1 | 海事罚字[2025]04022000002-1-1 | “裕盛058”轮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朱江、葛胜、王统爽 | 接威海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函》鲁海【2025】第021500002-001号,经沧州海事局执法人员登轮核实,“裕盛058”轮本航次于2025年2月13日0730时从连云港出发,2月16日0200时到达黄骅港1号锚地锚泊,当日1030起锚进港并于1240时到达煤炭港区四港池锚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不符合《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对非自动化机舱的减免要求,船舶实际配员与《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相较,缺少船长、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兼职或专职g证操作员各1名,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各2名,存在(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行为。朱江、葛胜、王统爽作为“裕盛058”轮船舶所有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2.《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45项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年3月24日 | |
2 | 海事罚字[2025]04022000002-1-2 | “裕盛058”轮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王小青 | 接威海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函》鲁海【2025】第021500002-001号,经沧州海事局执法人员登轮核实,“裕盛058”轮本航次于2025年2月13日0730时从连云港出发,2月16日0200时到达黄骅港1号锚地锚泊,当日1030起锚进港并于1240时到达煤炭港区四港池锚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不符合《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对非自动化机舱的减免要求,船舶实际配员与《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相较,缺少船长、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兼职或专职g证操作员各1名,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各2名,存在(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行为。王小青作为“裕盛058”轮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2.《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45项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