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12040004-1-1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 | 秦皇岛益顺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 曹**
| 2024年12月12日,北戴河海事处在办理静态业务期间,发现秦皇岛益顺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申报接收“浩海0007”轮产生的垃圾,接收方式为码头设施接收,但当日“浩海0007”轮航行轨迹显示并未靠泊。经查,2024年10月25日,秦皇岛益顺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将“浩海0007”轮产生的垃圾由“东滦油2”运输至码头,应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申报为“水上船舶垃圾转运接收”,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操作不当误申报为“码头设施接收”,存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5.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