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秦皇岛海事局权责清单部分事项内容变化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事行政许可
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更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更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2.“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更改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更改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更改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内容。将“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更改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并调整部分内容。
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更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更改为“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5.删除“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中“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6.“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并调整部分内容。
7.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二、海事行政确认
8.将行政确认“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改为行政备案“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将行政确认“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改为行政备案“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并调整部分内容。
三、海事行政征收
9.删除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删除“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