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凯发app平台

唐山海事局  2024-07-09 17:03:19

                           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填报部门:唐山京唐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79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4]040301003821

“中鑫7”轮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案

 

**


**作为“中鑫7”轮轮机长,于2024年7月8日在唐山京唐港20#泊位接受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发现,该轮在2024年6月27日至7月7日期间备车时,缺少核对时钟、车钟记录,经调查当事轮机长,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该轮存在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根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42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中的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罚款: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42项

银行缴纳;

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

2024-07-09

2

海事罚字[2024]040301003811

“中鑫7”轮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案

 

洋浦**船务有限公司


洋浦**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中鑫7”轮,于2024年7月8日在唐山京唐港20#泊位接受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发现,该轮在“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中对“载运易流态固体散货是否进行了适运水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一项检查中未选择是,而错误的选择了“不适用”。该轮在此期间未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综合以上调查情况,认定该轮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62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中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情形。

罚款: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部分第62项

银行缴纳;

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

2024-07-09

注:1.“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填写。

2.“行政处罚的依据”填写到具体的法条,如《xx法规》第x款第x项。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