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填报部门:唐山京唐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年7月1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301004011 | “银福”轮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案
| 李** | 李**作为“银福”轮大副,于2024年7月11日在唐山京唐港区11#泊位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银福”大副李刘阳于2024年7月9日0000时至7月10日1200时之间,该轮处于航行状态,每四小时记录一次气象海况,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航海日志的要求(8.1.2气象、海况记载部分中,8.1.2.1每班记录两次,当遇恶劣天气或者天气突变时应增加观测和记录次数),在航行中需每两小时记录一次。经调查当事大副李刘阳,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经查询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是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并且在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且相关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大副李刘阳及时将气象海况信息补记在航海日志中。综合上述调查事实认定,该轮存在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所以对责任船员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 | 2024-07-19 |
注:1.“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填写。
2.“行政处罚的依据”填写到具体的法条,如《xx法规》第x款第x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