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填报部门:唐山京唐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年7月2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301004511 | “grand sakura”轮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案
| mizuho * * co.,ltd | 船舶所有人为mizuho * *co.,ltd的“grand sakura”轮,于2024年7月24日,在唐山京唐港区矿三泊位被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4年7月21日由“唐山港集团港机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接收塑料10立方米、生活废弃物5立方米、焚烧炉灰渣1立方米,截至7月24日仍未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经调查当事大副,其承认上述事实。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 10.3.1关于垃圾记录簿的要求,《垃圾记录簿》应记录每次排放入海至接收设备或完成的焚烧作业,并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当日签署。鉴于该轮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进行了补记,主动消除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裁量基准要求,属减轻情节。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该轮存在(新海环法)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银行缴纳;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 | 2024-07-26 |
注:1.“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填写。
2.“行政处罚的依据”填写到具体的法条,如《xx法规》第x款第x项。